仲裁時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仲裁時效期間停止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的制度。
仲裁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但當事人主觀上沒有怠于行使權利,卻可能受制于客觀原因而無法行使權利時,如果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會導致權利人因仲裁時效經(jīng)過而利益受損,從而產(chǎn)生對其不公平的結(jié)果,因此有必要規(guī)定仲裁時效中止制度。
01
時效中止發(fā)生在仲裁時效期間的進行過程中,仲裁時效尚未開始計算或者仲裁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的情況下,則不存在仲裁時效期間中止的情況。
02
在仲裁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發(fā)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導致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的基礎消失。
03
仲裁時效中止導致正在進行的仲裁時效暫停計算,而非之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被消滅,待暫停計算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火山爆發(fā)、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等。需要注意的是,須是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不能行使權利,才能引起仲裁時效中止。雖然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但并未足以影響到當事人一方行使權利的,仲裁時效不中止。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
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定代理人缺位會對其行使權利造成客觀障礙。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使其不會因為法定代理人缺位而導致時效期間屆滿,從而導致其利益受損,故有必要對此予以規(guī)定。
其他導致當事人一方不能行使權利的障礙
考慮到社會生活及仲裁辦案實踐的多樣性,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因此有必要賦予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去認定其他事由也屬于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
實踐中,仲裁庭可以參考《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把握。
出現(xiàn)中止情形時,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計算,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情形消失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01
法定事由不同:
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等。
02
時效期間重新(繼續(xù))計算的時間點不同:
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可能為某個時間點,也可能為某個時間段,如果為時間段,則應當從該時間段的終點開始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間;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只能為某個時間段,只能從該時間段的終點繼續(xù)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03
法律后果不同:
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fā)生前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仲裁時效期間不再計算(歸零),從法定事由發(fā)生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仲裁時效中止是仲裁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xù)計算仲裁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