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鶴山市政府關于重大行政決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zhí)行、監(jiān)督等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上級機關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貫徹;
(二)交通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和調整;
(三)交通運輸改革發(fā)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交通運輸行政決策事項。
第五條 有關交通運輸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的起草、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任免、局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具體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等不適用本規(guī)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決策起草
第六條 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決策調研、咨詢論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結果公布等程序,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后,可直接啟動決策程序。
局各股室、各直屬單位向分管領導提出決策建議,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啟動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需由局辦公室審查并征求相關股室、單位意見,經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審核后啟動決策程序。
決策事項涉及市有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事先征求意見。
第八條 決策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主要內容包括: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的理由、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決策調研及論證
第九條 啟動決策程序后,由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確定決策承辦股室(單位)。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對決策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征求局綜合法規(guī)股及其他相關股室(單位)的意見,全面、準確收集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及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草案。
對決策中涉及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決策承辦股室(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yè)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承擔。
第十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和技術性強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組織三名以上相關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咨詢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的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會同有關股室(單位)或組織專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財政經濟、社會穩(wěn)定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相應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通過局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廣泛征求意見。
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公布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決策草案公布后,決策承辦股室(單位)還應當根據決策影響范圍、程度等因素,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組織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公眾對決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其他認為應當聽證的事項。
第十四條 以聽證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市政府關于重大行政決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告聽證報告的決策采納情況。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提交局綜合法規(guī)股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討論。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提交合法性審查所需的材料為本制度第十八條第一至六項內容,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局綜合法規(guī)股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本規(guī)定設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局綜合法規(guī)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提交材料不齊的,局綜合法規(guī)股可以要求補交相關材料,補交材料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局綜合法規(guī)股應當通過合法性審查專家組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六章 集體討論
第十七條 決策草案成熟后,由決策承辦股室(單位)報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提請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討論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向局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組織專家論證的,報送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論證報告;
(六)組織聽證的,報送聽證報告;
(七)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涉及決策草案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按照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局主要領導作出決定。局主要領導可以對討論的決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局主要領導因故不能參加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時,由受局主要領導委托召集和主持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的負責人作出決定,并及時向局主要領導匯報。
作出同意決定的決策草案,由局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fā),非經集體討論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者取消。
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
作出修改決定的,若為文字性修改,由局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fā),若為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應按程序重新討論。
作出暫緩決定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進一步修改完善,并視情況再次提請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再次討論。暫緩超過1年的決策草案,退出決策程序。
第二十一條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報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以外,應當通過市政府網站、局門戶網站或者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材料進行歸納整理,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案卷,統(tǒng)一送局辦公室歸檔管理。
第七章 決策跟蹤反饋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一年內,決策承辦股室(單位)應當通過檢查、調查、聽取意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評價,并制作決策后評估報告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審議。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執(zhí)行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zhí)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zhí)行或者暫緩執(zhí)行決策的,經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zhí)行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局各直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