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三寶鞋業(yè)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周水清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4〕第795號),已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系你單位,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予公告。本公告自張貼或掛網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吨俨貌脹Q書》裁決結果如下:
被申請人鶴山市三寶鞋業(yè)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向申請人周水清支付2024年5月至6月的工資差額3578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