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
本委依法受理梁德邦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4〕第675號),已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張貼或掛網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吨俨貌脹Q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梁德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4788.6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5377.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0166.30元。
二、被申請人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梁德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78276.49元。
三、被申請人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梁德邦支付醫(yī)療費用85493.82元和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
四、被申請人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梁德邦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900元。
五、被申請人鶴山市沙坪鼎星運輸部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梁德邦支付住院護理費8700元。
六、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