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案件名稱 | 當事人 | 法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備注 |
法定代表人 | |||||||||
1 | 鶴山市華興機動車檢測站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 鶴山市華興機動車檢測站 | 楊炳燦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2號 | 當事人對車牌號碼為粵JY6XX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為95秒;對號牌號碼為粵JY6XX的重型廂式貨車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為84秒;對號牌號碼為蘇E5PXX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為53秒;對號牌號碼為粵JXXX7的中型廂式貨車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為54秒;對號牌號碼為粵JX3XX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車輛底盤部件項目的檢查時間為65秒。當事人對上述五輛車輛進行檢驗期間沒有按要求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操作檢查,也沒有按要求使用底盤間隙儀對車輛底盤部件項目進行檢查,對上述車牌號碼為粵JY6XX6、蘇E5P8XX、粵JX3XX7等三輛車輛進行檢驗期間沒有按要求測量車身兩側對稱部位的高度。當事人對上述號牌號碼為粵JY6XX、粵JY6XX、蘇E5PXX8、粵JX3XX、粵JX3XX2的車輛出具了編號分別為44012723041800016、44012723041800029、44012723042300003、44012723042000005、44012723042400008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上述5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中檢驗結果均為合格。當事人收取檢驗費用共計2400元。 另查明,當事人因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被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處以行政處罰(詳見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鶴市監(jiān)處〔2023〕64號))。 |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 4.8 | 0.24 | |
2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謝記螺螄粉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謝記螺螄粉店 | 謝成杰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3號 | 當事人經營“雞蛋”(購進日期:2023-10-30)經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報告》(No:FS23110120010)),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與氟苯尼考胺之和計)項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10μg / kg),實測值為500μg / 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從鶴山市某批發(fā)部以10元/ kg的價格共購進22.5kg的雞蛋,將其放置于店內銷售使用。當事人以10.2元/kg的單價銷售3.6kg涉案批次雞蛋給抽樣機構,獲利0.72元。剩余18.9kg全部與螺螄粉加工后銷售,因為沒有使用記錄且未核算雞蛋的銷售價格,因此,無法確認18.9kg涉案雞蛋的獲利情況。綜上所述,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貨值為225.72元,違法所得為0.72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0.5 | 0.000072 | |
3 | 鶴山順偉糧油加工廠生產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花生油)案 | 鶴山順偉糧油加工廠 | 李文順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4號 |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采取壓榨工藝生產涉案批次花生油共6瓶,規(guī)格型號為1.65L/瓶,生產日期為2023年10月27日,于2023年10月27日全部銷售給檢驗機構用于檢驗,銷售單價為42元/瓶,成本價為 35元/瓶,總數量6瓶,銷售金額為252元,獲利42元。該批次花生油在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的監(jiān)督抽檢中,經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驗,黃曲霉毒素B1項目(標準指標≤20μg/kg,實測值為88.1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BSFC2300604-5a,報告日期:2023年11月23日)。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有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廣東)復檢(報告編號:SJC23440000598033208ZX),涉案批次花生油樣品所檢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標準指標≤20μg/kg,實測值為80.8μg/kg),監(jiān)督抽檢復檢結論為不合格。因此,上述花生油為生物毒素(黃曲霉毒素B1)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花生油,為不合格的食品。當事人對復檢結論無異議。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 | 3.5 | 0.0042 | |
4 | 鶴山市友誠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案 | 鶴山市友誠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 高好建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5號 |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09月16日至2023年09月25日生產涉案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12頂,標稱產品名稱:電動車頭盔,規(guī)格:特特大,產品型號:B2 601,生產批號:20230916,執(zhí)行標準:GB811-2022,經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檢驗,上述頭盔的“吸收碰撞能量(低溫)”項目、“標志、標識”項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要求,其中,“吸收碰撞能量(低溫)”項目試驗完成后,標準要求殼體無明顯的碎片脫落,實測殼體有明顯的碎片脫落;“標志、標識”項目中,標準要求有完整的永久性標志,實測永久性標志無限制使用標識,產品名稱標準規(guī)范標識應為“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而該產品標識為“電動車頭盔”,產品規(guī)格標準規(guī)范標識應為“特大”,而該產品標識為“特特大”,標準要求標識下邊沿與殼體邊緣距離為20mm-50mm,而上述頭盔種類標識下邊沿與殼體邊緣距離實測<20mm。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吸收碰撞能量(低溫)”項目、“標志、標識”項目為強制性項目,因此,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頭盔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生產涉案頭盔成本價為22元/頂,出廠售價為25元/頂,利潤為3元/頂。上述涉案頭盔12頂,其中6頂當事人無償提供給抽樣檢驗單位用于監(jiān)督抽檢,剩余6頂免費提供當事人客戶。因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銷售收入,因此,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貨值金額為3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論沒有提出異議及復檢申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生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6 | 0 | |
5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百家惠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百家惠超市 | 曾潔瓊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7號 | 2023年12月1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被處罰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被處罰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查明事實,我局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并對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經查證,被處罰人購進以下批次的食品擺放在經營場所的貨架上銷售,截至案發(fā)當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均超過保質期,具體情況如下:1、名稱:爽辣牛油蔬菜(自熱式方便火鍋),凈含量:300克,生產日期:2023/03/03,保質期至2023/12/04,數量:2盒;2、名稱:柳州螺螄粉(蒜蓉辣醬味),凈含量:350克,生產日期:2023/03/17,保質期:常溫下6個月,數量:4包。上述涉案的超過保質期的爽辣牛油蔬菜(自熱式方便火鍋)銷售價為14.5元/盒,柳州螺螄粉(蒜蓉辣醬味)銷售價為13.8元/包。本案貨值金額82.4元。因被處罰人沒有具體的銷售記錄,不能確定是否銷售過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故不能確定被處罰人是否有違法所得。 | 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被處罰人積極配合我局進行調查,如實交待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被處罰人系初次違法,且本案貨值金額較小,暫未發(fā)現危害后果,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處罰人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 0.5 | 0 | |
6 | 鶴山市宅梧鎮(zhèn)眾生堂藥店銷售劣藥案 | 鶴山市宅梧鎮(zhèn)眾生堂藥店 | 羅超榮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6號 |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從廣東某公司共購進5盒產品批號為200510226的阿托伐他汀鈣膠囊(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51984,生產企業(yè):某藥業(yè)有限公司,規(guī)格:10mgx7粒,生產日期:2020.05.31、有效期至2023.04)擺放在經營場所的藥品陰涼柜內對外銷售,截至案發(fā)當日(2023年11月17日)止,已售出4盒,剩余1盒已超過有效期。涉案藥品購進價為16元/盒,銷售價為28元/盒。由于已售出的4盒藥品是在有效期內售出的,剩余1盒已超過有效期涉案藥品未售出,因此本案涉案貨值金額為28元,無違法所得。 |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進行調查,如實交待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提供涉案藥品的購進票據、銷售單據、涉案藥品供應商和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同時針對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情況進行整改,下架近效期藥品,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照《廣東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 | 3 | 0 | |
7 | 鶴山市沙坪甜思詩西餅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案 | 鶴山市沙坪甜思詩西餅店 | 李樂詩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8號 | 2023年8月3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接訴到達鶴山市沙坪前進路42號新華市場首層1號西餅檔的鶴山市沙坪甜思詩西餅店檢查,當事人正在營業(yè),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fā)現涉訴食品。執(zhí)法人員現場打開某音App,店鋪“甜思詩面包店”認證的企業(yè)為“鶴山市沙坪甜思詩西餅店”,店內頁面顯示有“手工全蛋沙琪瑪不添加一滴水口感綿軟拉絲”等商品在售。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涉訴產品標簽信息,2023年9月4日我局以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為由,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自2023年5月開始在某音平臺店鋪“甜思詩面包店”上架銷售食品,其在某音平臺上銷售的涉案全蛋沙琪瑪由食品加工小作坊鶴山市某食品廠生產和供貨,線下不銷售該產品。全蛋沙琪瑪的制作配料為“雞蛋、面粉、白砂糖、葡萄糖、椰蓉、白芝麻,而標簽配料未標示白芝麻”,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2的要求。全蛋沙琪瑪的標簽未標示小作坊登記證號碼不符合《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銷售全蛋沙琪瑪免費贈送散裝雞仔餅1袋(4個),包裝無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稱或者標志及聯系方式等標簽信息,不符合《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因當事人是鶴山市某食品廠的銷售門店,全蛋沙琪瑪和雞仔餅是以無差價購進。截至8月30日當事人以22元/份的價格銷售了全蛋沙琪瑪20份,以25.2元/份的價格銷售了10份。散裝雞仔餅共贈送了20份。因此本案涉案貨值合計692元,無違法所得。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 0.5 | 0 | |
8 | 鶴山市沙坪永機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 鶴山市沙坪永機電動車行 | 盧泳基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39號 | 當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從廣東某公司購進“雅迪”牌型號為TDR2665Z的電動自行車1臺,隨后自行更換了鞍座,致使上述產品實物鞍座尺寸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一致。2023年8月7日,我局委托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對上述扣押的電動自行車(型號為TDR2665Z)進行檢驗。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M202308268053),檢驗結論為該產品“尺寸限值”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尺寸限值”項目包含整車高度、車體寬度、前后輪中心距、鞍座高度、鞍座長度、衣架寬度等內容,其中,指標要求鞍座長度≤350mm、衣架寬度≤175mm,實測鞍座長度為461mm、衣架寬度為259mm,上述電動自行車產品為不合格的產品。當事人采購涉案電動自行車的進貨價890元/臺,售價2000元/臺,未售出。因此,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貨值金額為20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執(zhí)法檢驗結論未提出異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21 | 0 | |
9 | 江門市聯華優(yōu)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鶴山分公司發(fā)布虛假廣告案 | 江門市聯華優(yōu)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鶴山分公司 | 黃彥培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0號 | 當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定制了一份宣傳展示板,制作完成后一直張貼在辦公區(qū)進行宣傳,內容含有“因為我們是江門企業(yè)管理行業(yè)最具創(chuàng)新能力公司……本地資深專業(yè)的律師團隊 良好的政府關系……對你絕對有用的 不發(fā)愁不接地氣的 還是效率最高的服務平臺”等用語。其中“因為我們是江門企業(yè)管理行業(yè)最具創(chuàng)新能力公司……本地資深專業(yè)的律師團隊,良好的政府關系……絕對有用的……效率最高”都是當事人虛構出來的,事實上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其是江門企業(yè)管理行業(yè)最具創(chuàng)新能力公司和效率最高的服務平臺;當事人也未聘請過律師,無法證明自身擁有本地資深專業(yè)的律師團隊;同時其利用其經營場所臨近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優(yōu)勢,為爭取更多交易機會,獲取更大商業(yè)利益,當事人虛構與政府的關系;另外當事人也無法提供材料證明客戶接受服務能達到的效果。上述展示板是當事人委托臺山市某公司制作的,制作費用為110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 0.55 | 0 | |
10 | 江門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頭盔案 | 江門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彭夢月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1號 | 2023年10月26日,佛山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受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頭盔(生產日期:2023年10月10日,規(guī)格型號:均碼 B類,318)進行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2023年11月10日,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檢驗,當事人生產的上述電動自行車頭盔的護目鏡耐磨性項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要求,被抽查產品嚴重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檢驗報告》(NO:4400230607400471),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頭盔(生產日期:2023年10月10日,規(guī)格型號:均碼 B類 318)數量15頂,其中,抽樣數量6頂(3雙檢驗/3雙備樣),銷售單價:23元/頂,批量總貨值:345元。除當事人自愿無償提供給檢驗機構6頂外,余下9頂電動自行車頭盔于案發(fā)之日前已全部售出,銷售款共207元,扣除電動自行車頭盔成本180元,獲違法所得27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673 | 0.0027 | |
11 | 鶴山市沙坪展洋商行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 鶴山市沙坪展洋商行 | 黃金鳳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2號 |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廣東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和信訪件《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人稱在鶴山市沙坪展洋商行購買了兩餅某鼎白茶均標注的生產日期早于執(zhí)行標準發(fā)布日期且未標明生產廠家信息。2023年10月3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貨架上有投訴舉報人所述生產日期為2015年5月20日同批次的某鼎白茶2餅〔產品名稱:某鼎白茶(緊壓餅);原料:某鼎大白茶;凈含量: ;執(zhí)行標準:GB/T31751-2015;保質期:符合貯存條件下可長期;貯藏條件:清潔、通風、避光、無異味、無污染的環(huán)境中保存;產地:福建某福鼎;生產日期:2015年05月20日〕。該產品標注的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31751-2015,但該標準2015年7月3日發(fā)布,2016年2月1日實施。上述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早于執(zhí)行標準發(fā)布的日期,且未標明生產廠家信息。為查清案情,經主管領導同意,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依法對上述2餅某鼎白茶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當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從供貨商揭陽市榕城某茶行購進上述涉案某鼎白茶〔產品名稱:某鼎白茶(緊壓餅);原料:某鼎大白茶;凈含量: ;執(zhí)行標準:GB/T31751-2015;保質期:符合貯存條件下可長期;貯藏條件:清潔、通風、避光、無異味、無污染的環(huán)境中保存;產地:福建某鼎;生產日期:2015年05月20日〕,進貨數量10餅,進貨價100元/餅,進貨金額1000元。當事人能提供上述某鼎白茶的進貨憑證和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未能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且上述某鼎白茶外包裝無標記“合格”字樣。上述某鼎白茶當事人自行使用6餅,店內經營4餅(其中售出2餅,被我局依法扣押2餅),涉案數量共4餅,銷售價190元/餅,銷售數量2餅,銷售金額380元,涉案貨值760元,當事人獲利180元。上述福鼎白茶標注的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31751-2015,生產日期為2015年5月20日。GB/T31751-2015為《緊壓白茶》的國家標準,該標準2015年7月3日發(fā)布,2016年2月1日實施。上述福鼎白茶標簽未標明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且標注的生產日期早于執(zhí)行標準發(fā)布日期,當事人經營上述某鼎白茶的行為,符合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 0.5 | 0.018 | |
12 | 鶴山市沙坪大二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 鶴山市沙坪大二車行 | 陸志能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3號 | 2023年8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工作人員到達當事人店鋪進行執(zhí)法抽查,我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隨機抽取了1輛型號為TDR2997Z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作檢樣,抽樣基數2輛,備樣1輛封存在當事人店鋪。2023年10月19日,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出具編號為M202308268059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樣本電動自行車的檢驗項目前后輪中心距的檢驗結果為1266mm,判定指標及要求為≤1250mm,檢驗項目尺寸限值不符合檢驗依據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從廣東某公司購進涉案電動自行車(商標:雅迪,型號:TDR2997Z)2輛,進貨價890元/輛。當事人購進涉案電動自行車后放在其經營場所銷售,售價2100元/輛,售出0輛,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共4200元。當事人進貨時索取了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進貨單據。涉案電動自行車為3C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已經3C認證機構認證合格。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504 | 0 | |
13 | 鶴山市沙坪鼎勝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 鶴山市沙坪鼎勝車行 | 杜漢紅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4號 | 2023年8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工作人員到達當事人店鋪進行執(zhí)法抽查,我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隨機抽取了1輛型號為TDT22513-2Z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作檢樣,抽樣基數2輛,備樣1輛封存在當事人店鋪;現場隨機抽取了1輛型號為TDT22513Z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作檢樣,抽樣基數1輛,無備樣。2023年10月19日,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jiān)督檢測所出具編號分別為M202308268065、M202308268066的《檢驗報告》共2份,編號為M202308268065的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樣本電動自行車(商標:小刀,型號:TDT22513Z)的檢驗項目車體寬度的檢驗結果為473mm,判定指標及要求為≤450mm,檢驗項目尺寸限值不符合檢驗依據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編號為M202308268066的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樣本電動自行車(商標:小刀,型號:TDT22513-2Z)的檢驗項目衣架寬度的檢驗結果為263mm,判定指標及要求為≤175mm,檢驗項目尺寸限值不符合檢驗依據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從廣東某公司購進型號為TDT22513-2Z電動自行車2輛,進貨價1700元/輛;購進型號為TDT22513Z電動自行車1輛,進貨價1700元/輛。當事人購進涉案電動自行車后放在其經營場所銷售,其中型號為TDT22513-2Z的電動自行車售價2000元/輛,售出0輛;型號為TDT22513Z的電動自行車售價2000元/輛,售出0輛。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共60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進貨時索取了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進貨單據影印件。涉案電動自行車為3C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已經3C認證機構認證合格。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72 | 0 | |
14 | 鶴山市利榮塑膠工藝有限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送、公示年度報告案 | 鶴山市利榮塑膠工藝有限公司 | 周素玲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5號 | 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報送2022年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2023年7月14日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 | 0.2 | 0 | |
15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新佳惠商場經營假冒偽劣且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案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新佳惠商場 | 陳文玉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6號 | 經查,當事人購進以下批次的食品擺放在經營場所的貨架上銷售:食品名稱:碧螺春,類別:綠茶,等級:一級,原料:凌云白毫茶樹鮮葉,執(zhí)行標準:GB/T14456.1,許可證編號:SC11445102700100,食品流通許可證號:JY14510270000947,產地:凌云某風景區(qū),貨號:L13026,凈含量:250克,出廠日期:2023年09月15日,保質期:36個月,廠址:凌云某風景區(qū)。上述碧螺春共購進10包,除被我局扣押的4包外,剩余6包茶葉中已銷售2包,退回供貨商4包。上述碧螺春銷售價為48元/包,購進價為25元/包,貨值金額共計480元,違法所得46元。 經向凌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函協助調查確認,上述食品標注的食品許可證號為JY14510270000947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已注銷;未發(fā)現生產經營地址為凌云某風景區(qū)的相關許可信息;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1445102700100的企業(yè)名稱為廣西凌云某公司,2016年03月16日該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1XXX;法定代表人為:楊某;生產地址:凌云縣某屯、某隧洞口。同時廣西凌云某公司表明該公司并未生產過涉案食品。 | 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5 | 0.0046 | |
16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友豐電器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案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友豐電器經營部 | 張卓謙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7號 |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從中山市某公司以45元/臺的價格購進上述JZY-OP1“皇冠牌”家用燃氣灶具2臺,以55元/臺的價格購進上述JZY-PO2“皇冠牌”家用燃氣灶具1臺;于2023年7月6日從廣州某商行以43元/臺的價格購進上述JZY-A1 “灶寶生力”家用燃氣灶具1臺。上述JZY-OP1“皇冠牌”家用燃氣灶具銷售價格為69元/臺、JZY-PO2“皇冠牌”家用燃氣灶具銷售價格為79元/臺、JZY-A1“灶寶生力”家用燃氣灶具銷售價格為59元/臺。上述4臺家用燃氣灶具均未銷售,總貨值為276元,無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0.055 | 0 | |
17 | 江門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頭盔案 | 江門市美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彭夢月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8號 |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檢驗報告》(NO:M202311274085),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頭盔(生產日期:2023年,規(guī)格型號:均碼 B類 A08)數量12頂,其中,抽樣數量2頂(1頂檢驗/1頂備樣),銷售單價:15元/頂,批量總貨值:180元。除當事人自愿無償提供給檢驗機構2頂外,余下10頂電動自行車頭盔于案發(fā)之日前已全部售出,銷售款共150元,扣除電動自行車頭盔成本120元,獲違法所得3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37 | 0.003 | |
18 | 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氣瓶檢驗、檢測及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案 | 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李仕華、祝艷民、潘禮儉 | 吳偉雄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9號、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9-1號、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9-2號、鶴市監(jiān)處罰〔2024〕49-3號 | 2023年7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鶴山市鶴城鎮(zhèn)南中盤咀的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現場存放有一批經檢驗合格并已出具《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氣瓶安全評定報告》的待出廠的氣瓶,但當事人檢驗區(qū)內進行氣瓶耐壓試驗的機器布滿灰塵,車間現場并未發(fā)現氣瓶壁厚測量工具。為查明事實,我局于當天現場對當事人已經檢驗合格待出廠的170個氣瓶(規(guī)格:15kg/瓶)采取查封強制措施,并以涉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氣瓶檢驗、檢測及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為由,在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2023 年8 月18 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對鋼瓶進行檢驗、檢測的行為。2023年12月5日,我局接到江門市蓬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線索通報,反映當事人為光明某公司檢測的氣瓶沒有按《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進行涂敷。我局將以上案件線索并案處理。 經查證: 1、當事人已取得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當事人配備兩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的檢驗人員,分別為祝某(身份證號碼:432322XXX14)、潘某(身份證號碼:4406811XXXX17),兩人的批準項目為氣瓶、級別為檢驗員、代號為QP-1,且均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zhí)業(yè)注冊證》,執(zhí)業(yè)單位信息均為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當事人對檢驗檢測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李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為檢驗員潘某及技術負責人祝某,其中祝某在機構負責人李某的授權下以批準人的身份簽署檢驗報告。 2、2023年7月14日我局到當事人公司檢查時,現場查封170個液化石油氣鋼瓶,該批鋼瓶由中山市某公司委托當事人進行定期檢驗和安全評定。當事人于2023年7月9日接收,2023年7月10日進行外觀初檢并掃碼分類登記,2023年7月13日晚上八點開始進行檢測工作,并于2023年7月14日凌晨檢測完畢。當事人在現場提供的關于該批鋼瓶的三份《氣瓶定期檢驗報告》及一份《氣瓶安全評定報告》,三份《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上述所有記錄、報告時間均為2023年7月10日。實際上報告及記錄完成時間并非2023年7月10日,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中9.2(4)“應當對氣瓶和瓶閥逐只進行檢驗…及時、真實地填寫檢驗記錄,并且出具定期檢驗報告”的規(guī)定。 3、根據當事人現場提供的《氣瓶安全評定報告》及《氣瓶定期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及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T 8334-2022)進行氣瓶定期檢驗與安全評定?!稓馄堪踩夹g規(guī)程》(TSG 23-2021)中,附件A表A-1氣瓶結構品種及代號規(guī)定,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氣瓶結構為焊接氣瓶、代號為B2、氣瓶品種及代號為B2-3?!稓馄堪踩夹g規(guī)程》(TSG 23-2021)9.7(1)規(guī)定“(1)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附件U的規(guī)定,檢驗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以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附件U氣瓶定期檢驗項目規(guī)定“液化石油氣鋼瓶通用檢測項目含氣密性試驗,B2專項檢測項目為焊縫檢查、壁厚測定”。涉案的170個鋼瓶,屬于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有2個需報廢,1個需返工,11個需進行定期檢驗,156個因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進行安全評定。 4、2023年7月14日涉案的170個鋼瓶中,有167個需要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評定,當事人在未逐只進行壁厚測定的情況下,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上記錄“壁厚測定”數據并出具合格檢驗報告,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中9.2(4)“應當對氣瓶和瓶閥逐只進行檢驗…及時、真實地填寫檢驗記錄,并且出具定期檢驗報告”、9.7(1)“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附件U的規(guī)定,檢驗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以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 5、根據當事人的視頻監(jiān)控數據顯示,當事人工作人員2023年7月14日凌晨0:20開始對涉案的鋼瓶進行氣密性試驗,氣瓶浸水時間為10-20秒不等,均少于1 min,根據《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T 8334-2022)》12氣密性試驗12.1.2規(guī)定“…保壓時間不應少于1 min”,當事人進行氣密性試驗的保壓時間不足,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9.7(1)“…檢驗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以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 6、2023年7月14日涉案的170個鋼瓶中,有156個需要進行安全評估,但當事人在未進行耐壓試驗的情況下,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上記錄“水壓試驗壓力(MPa)”數據并出具合格檢驗報告,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9.5第二款“…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時應當進行氣瓶耐壓試驗…”和9.2(4)“…及時、真實地填寫檢驗記錄,并且出具定期檢驗報告”的規(guī)定。 7、當事人對2023年7月14日涉案的鋼瓶進行定期檢驗和安全評定后,未在11個定期檢驗的氣瓶瓶身上涂敷檢驗機構名稱以及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和檢驗合格標志,未在156個安全評定的氣瓶瓶身上涂敷檢驗機構名稱以及“安全評估合格”字樣,并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另外,我局根據江門市蓬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件線索通報函(蓬江市監(jiān)通函〔2023〕144號)反映的情況查明: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9月16日對氣瓶出廠編號1701467和1688147、2021年10月15日對氣瓶出廠編號1701079和1691785、2021年11月19日對氣瓶出廠編號4800003和4800200等共6個由某公司送檢的50kg氣瓶進行了安全評定,該6個50kg氣瓶經安全評定合格后,也沒有涂敷“安全評估合格”字樣以及檢驗機構名稱并出具了三份合格檢驗報告。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9.2(5)“…在氣瓶表面涂敷顏色標志、檢驗機構名稱、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和檢驗合格標志等”、9.5第二款“…對于安全評估合格的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并在瓶體上涂敷“安全評估合格”字樣以及檢驗機構名稱”的規(guī)定。 8、2023年7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提取的其中一份手寫版綜合記錄表(日期為2023年7月10日、檢驗氣瓶26個)顯示,該表上氣瓶檢驗員及技術負責人均未及時簽名,但已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2023 年8 月18 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組到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2023年8月16日在對送檢的140個氣瓶進行檢驗檢測后,《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和《氣瓶定期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潘某均未及時簽名,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9.2(4)“…及時、真實地填寫檢驗記錄,并且出具定期檢驗報告”的規(guī)定。 9、當事人2023年7月14日檢測的170個鋼瓶的收費是6252.5元(報廢和返工的氣瓶不收取檢驗費用)。當事人2023年8月16日檢測的140個鋼瓶的收費是5458元。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9月16日對氣瓶出廠編號1701467和1688147、2021年10月15日對氣瓶出廠編號1701079和1691785、2021年11月19日對氣瓶出廠編號4800003和4800200等共6個50kg氣瓶檢測的收費是60元/個,共360元。綜上,當事人獲違法所得合計12070.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監(jiān)控數據刻錄光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復印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復印件、《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zhí)業(yè)注冊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吳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書復印件、質量管理體系責任人員任命書復印件、檢驗人員潘某身份證復印件、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呂某身份證復印件、祝某身份證復印件、《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氣瓶安全評定報告》《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復印件、《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送檢瓶接收記錄表》復印件、《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及其復函、《解封申請書》、《關于鶴山市鶴新鋼瓶檢測有限公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說明》、《氣瓶檢驗質量手冊》復印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鶴)市場監(jiān)管監(jiān)特令字[2023]第08181號)、總局城鎮(zhèn)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于2023 年9 月1 日發(fā)出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城鎮(zhèn)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簡報》(第1 期)、江門市蓬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件線索通報函(蓬江市監(jiān)通函〔2023〕144號)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我局于2024年2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鶴市監(jiān)罰告〔2024〕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于2024年2月7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經我局復核,當事人案發(fā)后,采用停業(yè)整改的方式積極對檢測流程、檢測儀器、檢測報告等方面進行重新審查并整改,現已整改完畢,經我局復查,符合要求,屬于《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的”從輕情形,我局予以采納。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鶴市監(jiān)罰告〔2024〕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未經耐壓試驗、未逐只進行壁厚測定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 當事人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23-2021)9.2(4)、9.2(5)、9.5第二款、9.7(1)進行檢驗并出具合格的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特種設備檢驗的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 | 33.2 | 1.20705 | |
19 | 鶴山市共和鎮(zhèn)德潤惠客多生活超市涉嫌未經許可銷售卷煙案 | 鶴山市共和鎮(zhèn)德潤惠客多生活超市 | 陳春良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0號 | 當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從一名老漢上門兜售購進卷煙,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擅自在鶴山市共和鎮(zhèn)鶴山工業(yè)城鴻江路29、31、33、35、37號從事卷煙零售,且在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到期后,仍未能提供相關有效材料。 經營期間,已售卷煙的情況為:硬芙蓉王共173包,合計4317元;硬紅五葉神94共包,合計1969元;雙喜硬金五葉神共234包,合計3422元;盒裝廣喜101共包,合計1299元;軟玉溪共84包,合計1907元;經典1906雙喜共204包,合計3647元;黃山新一品共213包,合計1890元;利群煙共378包,合計6772元;雙喜硬經典共183包,合計2653.5元;白沙(硬精品三代)共143包,合計2425元;鉆石荷花共70包,合計2612元;雙喜軟經典共453包,合計5902元;白塔山硬經典共173包,合計1877元;雙喜(軟珍品好日子)香煙共19包,合計302元;雙喜好日子硬盒香煙共24包,合計355元;云煙紫(硬盒)共58包,合計746元。截至2023年8月9日,以上共16個品類卷煙銷售額為42095.5元,獲利為2960元。 未售卷煙的情況為:黃金葉喜滿堂10包,貨值100元;新版利群20包,貨值280元;軟綠鉆石10包,貨值140元;硬金五葉神10包,貨值120元;硬白沙10包,貨值60元;硬經典雙喜20包,貨值300元;軟牡丹10包,貨值130元;硬紫云煙10包,貨值110元;硬芙蓉王10包,貨值250元。以上卷煙貨值合共1490元。 當事人經營期間上述卷煙貨值共計43585.5元,獲違法所得為29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香煙銷售清單,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 1.5 | 0.296 | |
20 | 鶴山市泓潤百貨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案 | 鶴山市泓潤百貨有限公司 | 段文峰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2號 | 2023年12月13日,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現場對當事人銷售的一次性紙漿碗(規(guī)格:φ135mm,10個/包,生產日期:2023年7月3日,生產者:浙江某有限公司)進行抽樣,抽樣基數14包,抽樣數量14包(含備樣量4包),銷售價9元/包。 2024年1月3日,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JQT23PC00045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檢測項目3-氯-1、2-丙二醇(單位:μg/L)的檢測結果為105,標準要求為≤12,不符合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現場告知當事人如對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否則視為認可上述檢驗檢測結果。執(zhí)法人員現場未發(fā)現抽檢批次產品,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現場能提供抽檢批次產品的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進貨票據。當日,我局以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為由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從供貨商廣州市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共15包,進貨價5.9元/包,進貨金額88.5元。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后,放在其經營場所銷售,銷售價為9元/包,銷售數量15包(其中1包銷售給消費者,14包銷售給抽檢單位),銷售金額135元,涉案貨值135元,當事人獲利46.5元。 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時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進貨票據復印件,同時驗收人員查驗了涉案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和其他標識及說明,履行了銷售者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義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15 | 0.00465 | |
21 | 鶴山市連宏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案 | 鶴山市連宏商貿有限公司 | 張宏業(yè)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3號 | 2023年12月11日,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現場對當事人銷售的烘焙烤肉紙3440(規(guī)格:30cm×5m/盒,生產日期:2022/03/07,生產者:寧波某公司)進行抽樣,抽樣基數18盒,抽樣數量12盒(含備樣量4盒),銷售價8.9元/包。 2024年1月3日,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JQT23PC00033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樣本的檢測項目3-氯-1、2-丙二醇(單位:μg/L)的檢測結果為155,標準要求為≤12,不符合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現場告知當事人如對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否則視為認可上述檢驗檢測結果。執(zhí)法人員現場未發(fā)現抽檢批次產品,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現場能提供抽檢批次產品的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進貨票據。當日,我局以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為由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2年5月8日從供貨商佛山市某商行購進涉案批次烘焙烤肉紙3440(規(guī)格:30cm×5m/盒,生產日期:2022/03/07,生產者:寧波某公司)共36盒,進貨價6元/盒,進貨金額216元。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后,放在其經營場所銷售,銷售價為8.9元/盒,會員價8.7元/盒,銷售數量36盒(其中12盒銷售給抽樣單位,16盒銷售給普通消費者,8盒銷售給當事人會員),銷售金額合計318.8元,涉案貨值318.8元,當事人獲利102.8元。 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時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進貨票據復印件,同時驗收人員查驗了涉案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和其他標識及說明,履行了銷售者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钡囊螅斒氯虽N售涉案產品,必須執(zhí)行現行有效的GB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盒紙板材料及制品》(該標準發(fā)布日期為2022年6月30日,實施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確保產品符合新標準的相關要求。涉案產品包裝上的標識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標注了“執(zhí)行標準:QB/T 符合GB4806.8-2016”字樣,但樣本的檢測項目3-氯-1、2-丙二醇(單位:μg/L)的檢測結果為155,標準要求為≤12,不符合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35 | 0.01028 | |
22 | 鶴山市易生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案 | 鶴山市易生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 | 易國強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1號 | 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0.2 | 0 | |
23 | 鶴山市雙合鎮(zhèn)祥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 鶴山市雙合鎮(zhèn)祥記車行 | 麥榮祥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4號 | 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檢驗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情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153 | 0 | |
24 | 鶴山市宅梧鎮(zhèn)秋仁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鶴山市宅梧鎮(zhèn)秋仁商店 | 羅秋仁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5號 | 當事人于2023年6月7日以2.9元/包價格從開平市某商行購進批號為20230601、保質期150天的“賢哥?大絲兄(調味面制品)”(80克)5包,以5元/包價格對外出售。2023年11月28日,執(zhí)法人員檢查現場剩余4包擺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的涉案批號食品已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詳細的銷售記錄,無法核實涉案批次食品在超過保質期后的銷售數量,因此,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的貨值為2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 0.5 | 0 | |
25 | 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案 | 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 | 張奉康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6號 | 2023年9月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接訴到達鶴山市沙坪新鶴路3號之二、之三的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檢查,當事人正在營業(yè),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fā)現涉訴雞仔餅在售。執(zhí)法人員現場打開抖音App,店鋪“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認證的企業(yè)為“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店內頁面顯示有“南乳雞仔餅香惹味咸香可口香酥”等商品在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涉訴雞仔餅標簽信息,當日我局以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為由,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自2023年3月開始在某音平臺店鋪“鶴山市沙坪詩思甜西餅店”上架銷售食品,其在某音平臺上銷售的涉案雞仔餅由食品加工小作坊鶴山市某廠生產和供貨,線下不銷售該產品。雞仔餅的標簽未標示小作坊登記證號碼不符合《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因當事人是鶴山市某廠的銷售門店,雞仔餅是以無差價購進。截至9月4日當事人以32元/份的價格銷售了雞仔餅10份。因此本案涉案貨值合計320元,無違法所得。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 0.5 | 0 | |
26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百家惠超市銷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百家惠超市 | 曾潔瓊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7號 | 經查證,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的一臺待售家用燃氣灶具(灶寶生力?)銘牌顯示執(zhí)行標準為GB16410-2020。該臺家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且銘牌缺少制造廠名稱、產品型號、制造年月等信息,不符合GB16410-2020標準中5.2.8.1和7.1.1規(guī)定的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該臺家用燃氣灶具的銷售價格是218元/臺,未銷售出去。涉案的家用燃氣灶具貨值金額為218元,無違法所得。 | 《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 0.0436 | 0 | |
27 | 鶴山市沙坪尋香來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鶴山市沙坪尋香來商行 | 周彩文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8號 |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來自廣東市場監(jiān)管投訴平臺《投訴單》,投訴人稱在鶴山市沙坪尋香來商行購買了1包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傳承手工-辣棒”(生產日期:2023/07/06,生產商:長葛市王結食品廠,保質期:150天)。根據投訴線索,當日下午,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涉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有7包上述批次涉訴食品在售。經主管領導同意,當日我局依法對上述“傳承手工-辣棒”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以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由,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3年9月3日從鶴山市沙坪某批發(fā)部購進上述批次“傳承手工-辣棒”,進貨數量20包,進貨單價0.33元/包,進貨金額6.6元。當日供貨商送貨上門,當事人收貨后開始在經營場所銷售涉案辣棒,售價0.5元/包。上述批次“傳承手工-辣棒”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7月6日,保質期150天,保質期到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3日前當事人已銷售上述批次“傳承手工-辣棒”5包。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間,當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傳承手工-辣棒”8包,銷售金額4元,獲利1.36元。剩余7包上述批次“傳承手工-辣棒”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本案超過保質期的“傳承手工-辣棒”共15包,貨值金額7.5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36元。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 0.5 | 0.000136 | |
28 | 鶴山市沙坪文宇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鶴山市沙坪文宇商店 | 何親親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59號 | 經查證,當事人在2023年6月4日從鶴山市某批發(fā)部以0.35元/包的單價購進涉案檸檬片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5克,生產日期:2023年4月17日,保質期:6個月)50包,將其放置于貨架上標價0.5元/包進行銷售。2023年11月25日,當事人銷售了1包檸檬片味(調味面制品),銷售款0.5元,獲利0.15元。余下5包檸檬片味(調味面制品)于2023年12月12日被我局查獲。上述銷售和現場查獲的檸檬片味(調味面制品)均已超過保質期。無證據證明當事人銷售了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因此,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3元,違法所得0.15元。 | 鑒于當事人能夠配合調查取證,如實交待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立即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 0.5 | 0.000015 | |
29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圣和工藝雨傘廠生產不合格晴雨傘案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圣和工藝雨傘廠 | 李健雄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60號 |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晴雨傘(生產日期:2021年11月22日,規(guī)格型號:8k)的縫制項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傘》要求,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經查證,當事人生產的晴雨傘(生產日期:2021年11月22日,規(guī)格型號:8k)數量30把,其中,抽樣數量10把(5把檢驗/5把備樣),銷售單價為15元/把,批量總貨值為450元。除抽樣的10把當事人自愿無償提供給檢驗機構外,余下20把于2022年2月底全部售出,銷售款共300元,扣除成本280元,獲違法所得2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0.078 | 0.002 | |
30 | 鶴山市共和鎮(zhèn)耿輝商行未經許可零售卷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案 | 鶴山市共和鎮(zhèn)耿輝商行 | 吳耿霖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61號 | 經查證: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況下,于2023年12月9日從一路過的兜售者處購進卷煙:紅塔山(硬經典)2條、鉆石(荷花)2條、芙蓉王(硬)2條、云煙(紫)2條、中華(硬)1條、雙喜(硬經典1906)3條、雙喜(蓮香)2條、玉溪(軟)1條、利群(新版)1條、牡丹(軟)2條、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條、雙喜(軟經典)2條、黃鶴樓(軟藍)1條、利群(藍天)1條,共涉及14個品種規(guī)格24條卷煙。 期間當事人將部分卷煙拆包自行處理,實際用于銷售的為2023年12月11日鶴山市煙草專賣局現場發(fā)現的卷煙:紅塔山(硬經典)2條、鉆石(荷花)1.7條、芙蓉王(硬)1.6條、云煙(紫)1.3條、中華(硬)1條、雙喜(硬經典1906)2.1條、雙喜(蓮香)1.3條、玉溪(軟)1條、利群(新版)1條、牡丹(軟)1.3條、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5條、雙喜(軟經典)2條、黃鶴樓(軟藍)1條、利群(藍天)1條,共涉及14個品種規(guī)格19.8條卷煙。 2024年1月3日,鶴山市煙草專賣局將涉案卷煙進行送檢,經廣東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驗(報告編號:JYBGZW202400158,檢驗共損耗5.6條),上述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廣東省江門市煙草專賣局核價,涉案卷煙的價格如下:紅塔山(硬經典)單價為85元/條、鉆石(荷花)單價為320元/條、芙蓉王(硬)單價為250元/條、云煙(紫)單價為110元/條、中華(硬)單價為450元/條、雙喜(硬經典1906)單價為170元/條、雙喜(蓮香)單價為150元/條、玉溪(軟)單價為230元/條、利群(新版)單價為140元/條、牡丹(軟)單價為130元/條、白沙(硬新精品二代)單價為100元/條、雙喜(軟經典)單價為110元/條、黃鶴樓(軟藍)單價為190元/條、利群(藍天)單價為160元/條。 2024年1月22日,鶴山市煙草專賣局將該案移送我局,并隨案移送送檢后剩余的涉案卷煙14.2條,具體為:紅塔山(硬經典)1.6條、鉆石(荷花)1.3條、芙蓉王(硬)1.2條、云煙(紫)0.9條、中華(硬)0.6條、雙喜(硬經典1906)1.7條、雙喜(蓮香)0.9條、玉溪(軟)0.6條、利群(新版)0.6條、牡丹(軟)0.9條、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條、雙喜(軟經典)1.6條、黃鶴樓(軟藍)0.6條、利群(藍天)0.6條。共涉及14個品種規(guī)格14.2條卷煙。截至案發(fā)日,當事人未售出涉案卷煙,故無違法所得。以上涉案卷煙的貨值共為3518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 0.6 | 0 | |
31 | 鶴山市龍口鎮(zhèn)信佳百貨超市無證經營卷煙 | 鶴山市龍口鎮(zhèn)信佳百貨超市 | 周廣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62號 | 執(zhí)法人員聯合鶴山市煙草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無法出示《煙草經營許可證》已開展煙草零售業(yè)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 0.015 | 0 | |
32 | 廣東思味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案 | 廣東思味園食品有限公司 | 譚永新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63號 |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蒜香小排”(凈含量:400克)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添加著色劑(食品添加劑),但其產品標簽配料表虛假標注有“食用色素”,因此,該產品為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當事人只生產了1批次涉案“蒜香小排”(凈含量:400克),共500包(20箱,25包/箱),生產日期為2023年3月13日,并于2023年3月18日全部售出,銷售金額共為5360元,成本共為5122.19元,利潤合計237.81元。 另查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小炒牛肉”(凈含量:200克)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添加的原輔料有牛肉、飲用水、白砂糖、雞粉調味粉、SWY-02H復配保水腌料(味精、三聚磷酸鈉、焦磷酸鈉、六偏磷酸鈉、檸檬酸鈉)、SWY-A復配保水劑(味精、三聚磷酸鈉、焦磷酸鈉、檸檬酸鈉、碳酸氫鈉、黃原膠、大豆膳食纖維、食用淀粉)等。故涉案“小炒牛肉”產品標簽配料表僅標示“牛肉”成分,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項的要求。另外,涉案“小炒牛肉”產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表標示“每100克能量值508千焦、蛋白質16.1克、脂肪2.5克、碳水化合物1.8克、鈉391毫克”。根據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第3.4項和《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關于能量及其折算,營養(yǎng)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yǎng)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并進行加和,涉案“小炒牛肉”產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表每100克能量值(千焦)應為蛋白質含量×17千焦/克(能量系數,下同)+脂肪含量×37千焦/克+碳水化合物含量×17千焦/克,即16.1克×17千焦/克+2.5克×37千焦/克+1.8克×17千焦/克,合計396.8千焦,而標示能量值為508千焦,與計算值396.8千焦存異。故當事人生產的涉案“小炒牛肉”產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表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第3.1項“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yǎng)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的要求。還有,該產品標簽標注有委托商,但當事人未能提供委托生產協議,未能證明存在委托生產關系,標簽存在標注虛假委托生產內容。因此,上述涉案“小炒牛肉”產品為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當事人只生產了1批次涉案“小炒牛肉”,共450包(15箱,30包/箱),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18日,并于2023年7月18日全部售出,銷售金額共為3600元,成本共為2744.83元,利潤合計855.17元。 綜上,當事人生產的上述2款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的貨值金額合計8960.00元,違法所得合計1092.9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生產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 1.8 | 0.109298 | |
33 | 鶴山市鶴城鎮(zhèn)興月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鶴山市鶴城鎮(zhèn)興月超市 | 張小明 | 鶴市監(jiān)處罰〔2024〕64號 | 當事人購進涉案食品的情況:1. 于2022年8月11日從鶴山市沙坪某批發(fā)部購進某牌“秘汁辣條”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20克)共3袋,進貨價2.5元/袋,進貨金額共7.5元;2. 于2023年3月20日從江海區(qū)某商行購進某牌“手撕雞肉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50克)共4袋,進貨價2.9元/袋,進貨金額共11.6元;3. 于2023年4月16日從江海區(qū)某商行購進某牌“火柴時代”調味面制品(凈含量:80克)共3袋,進貨價2.9元/袋,進貨金額共8.7元;4. 于2023年5月18日從鶴山市沙坪某批發(fā)部購進某牌“川香雞翅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12克)共4袋,進貨價2.5元/袋,進貨金額共10元。當事人進貨后將上述食品擺上貨架進行銷售。 截止到案發(fā)當日,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還剩余以下銷售價格均為4元/袋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售:1.某牌“秘汁辣條”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20克,保質期:150天,生產日期:2022年7月24日)1袋;2.某牌“手撕雞肉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50克,保質期:5個月,生產日期:2023年2月2日)2袋;3.某牌“火柴時代”調味面制品(凈含量:80克,保質期:150天,生產日期:2023年3月3日)2袋;4.某牌“川香雞翅味”調味面制品(凈含量:112克,保質期:150天,生產日期:2023年3月9日)1袋。因當事人沒有銷售記錄,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銷售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所以,無法確認當事人違法所得。 綜上,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共計24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 0.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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